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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蝶軒”引發(fā)1500萬元索賠糾紛
發(fā)表時間:2012-10-12 12:07 文章來源:
廣東、安徽兩地名稱類似的企業(yè)以同名商標各自經營多年—— | |||||||||
“采蝶軒”引發(fā)1500萬元索賠糾紛 | |||||||||
作者: | 謝環(huán)東 | 轉貼自: | 點擊數(shù): | 250 | 更新時間: | 2012/10/12 15:15:51 | 錄入者: | ||
食品市場上,在廣東和安徽兩地均存在數(shù)百家“采蝶軒”糕點房,其店面名稱雖類似但經營主體卻無關系,而兩地企業(yè)在市場上的不期而遇,卻引發(fā)一場訴爭。 日前,來自廣東中山市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中山采蝶軒公司)法人代表梁或,以侵犯“采蝶軒文字及圖”和“蝴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安徽采蝶軒集團)、合肥采蝶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合肥采蝶軒公司)和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訴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采蝶軒文字及圖、蝴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采蝶軒”,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余萬元等。 9月中旬,中山采蝶軒公司法人代表梁或和總經理盧宜堅,以自然人名義對上述3家公司提起“維權”訴訟。其依據(jù)為,梁或和盧宜堅稱其在第30類和43類上共同持有“采蝶軒CAIDIEXUAN”、“采蝶軒圖形”注冊商標。其早在1981年1月1日,廣東中山市食品總公司董事長梁或等創(chuàng)辦“中山市食品總公司采蝶軒”。1993年,原告為將公司改為直銷方式,在石岐開辦第一間西餅屋,隨后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的愛情故事“梁祝”——“彩蝶雙飛,欣喜人間”的啟發(fā)設計了“采蝶軒CAIDIEXUAN”商標,并于1998年開始在第30類、第42類上申請注冊“采蝶軒CAIDIEXUAN及圖”商標,此后又分別在多個關聯(lián)類別申請注冊了“采蝶軒”及關聯(lián)商標。歷經多年推廣,“采蝶軒CAIDIEXUAN”商標早已廣為人知,并且在食品行業(yè)樹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上述3家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店面和宣傳該店的廣告上使用“采蝶軒CAIDIEXUAN”和“采蝶軒圖形”作為商標,并在店面的宣傳手冊、面包、糕點、月餅等商品上使用“采蝶軒CAIDIEXUAN”和“采蝶軒圖形”商標,同時將其以企業(yè)字號的名義突出使用等。 據(jù)介紹,中山采蝶軒公司的前身是中山市飲食總公司采蝶軒,創(chuàng)立于1981年,2002年變更為中山采蝶軒公司。歷經多年發(fā)展,該公司現(xiàn)已成為中國專業(yè)生產中西式糕點食品的大型企業(yè),其在珠江三角洲地區(qū)開設分店120多家,產品覆蓋整個廣東省,該公司曾獲得中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業(yè)協(xié)會的全國餅店委員會授予的“全國優(yōu)秀餅店”、廣東省唯一一家“五星級餅店”等榮譽,2001年“采蝶軒”商標被授予廣東省著名商標。 對于梁或和盧宜堅的起訴,合肥采蝶軒公司并不認同。該公司相關負責人鄧曉明此前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稱,合肥采蝶軒公司和中山采蝶軒公司的商標之爭由來已久。雙方均注冊有“采蝶軒”類似商標,其因注冊類別不同,雙方存有一定爭議。同時,據(jù)鄧曉明介紹,合肥采蝶軒公司存在已經有近20年的歷史。 據(jù)安徽采蝶軒集團網站公開信息顯示,該集團是由合肥采蝶軒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等組建而成,名下有“采蝶軒”、“巴莉甜甜”、“卡樂圈”、“采之茶”等品牌,該集團始創(chuàng)于1992年,經過十幾年的用心經營和發(fā)展,現(xiàn)已成為安徽省烘焙業(yè)的龍頭企業(yè),其擁有員工3000多名等。而據(jù)相關媒體此前報道稱,合肥采蝶軒公司旗下已經有160多家分店,占據(jù)著合肥糕點市場的領先地位。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梁或、盧宜堅及合肥采蝶軒公司均有申請注冊“采蝶軒”類似商標。梁或、盧宜堅共同持有在第30類咖啡、蛋糕面粉、含淀粉食品油脂面團等商品上的“采蝶軒CAIDIEXUAN”商標,該商標申請于1998年7月,歷經續(xù)展其所有權期限已延至2019年10月。同時在2005年,梁或、盧宜堅又共同在第43類面包店、面包連鎖店等服務上提出“采蝶軒”文字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于2008年被核準注冊,注冊號為4502638,現(xiàn)處于有效期內。合肥采蝶軒公司曾在2009年4月在第43類服務上提出“采蝶軒”文字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其備注顯示“商標已無效”。并且該公司申請注冊在41類教育等服務上的“采蝶軒”文字商標現(xiàn)正處于異議期內。 對于此案,原告代理人安徽金晟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黃敏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原告自1999年就已經取得了涉案的相關商標專用權,同時還在不同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相關防御商標。對于上述事實,合肥采蝶軒公司全部知曉且雙方還經歷了相關訴訟。3家被告公司在沒有獲得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采蝶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卻大張旗鼓地使用該商標。黃敏認為,本案侵權事實清楚、侵權主觀惡性明顯。 同時,記者聯(lián)系了合肥采蝶軒公司負責人鄧曉明,截至發(fā)稿前,未接到其答復。日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xù)予以密切關注。 |